驻马店市关于调整部分分散安置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决定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护理费标准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3251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26011元;
(二)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每人每年19508元;
(三)因患精神病评定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每人每年16257元。
三、执行时间
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至四级伤残民兵民工参照执行。